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關于開展煤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關于開展煤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
礦安甘〔2024〕25號
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有關煤礦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推進《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實施,推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落實落地,規范煤礦企業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加快煤礦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以下簡稱甘肅局)研究,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煤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深刻吸取近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教訓,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推動煤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強化煤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嚴肅查處煤礦違規分包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持續規范煤礦生產建設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推動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整治范圍
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外包工程(含煤礦整體托管及工作面安裝、撤除等各類專業化服務承包工程)。
三、整治重點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煤礦外包工程指:利用外部的資源為煤礦企業內部的生產和經營服務。允許煤礦將井下工作面安裝、撤除,大型設備安裝、維護,瓦斯抽采鉆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裝等工程承包給各類專業化服務公司;允許煤礦按照《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實行整體托管。
除上述情況外,重點整治下列違法違規外包行為:
(一)托管煤礦未按照《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整體托管,或者將煤礦整體托管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托管煤礦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三)托管煤礦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托管煤礦承托方再次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或者是承托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五)托管煤礦承托方管理機構設置、管理人員配備以及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不具備托管能力的;
(六)托管煤礦委托方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的;
(七)托管煤礦承托方上級公司未按規定將托管煤礦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未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八)托管煤礦委托方不顧生產實際設置高額利潤指標,在承包合同中設置誘導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的條款,轉嫁經營風險,致使承包方違規組織生產的;
(九)建設項目承包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十)井工煤礦將井下采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的;露天煤礦將采煤工程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將剝離工程發包給2家以上單位和個人的,以及將剝離工程轉包或者將土巖采裝、運輸、排棄中的任一過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施工的;
(十一)煤礦在工作面安裝、撤除等各類專業化服務工程外包中,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協議、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
(十二)煤礦委托方技術交底不清的;
(十三)煤礦承托方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未對其項目部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現場檢查的,或者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的;
(十四)煤礦承托方新入職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十五)煤礦委托方未按規定提取并撥付安全生產費用的;
(十六)煤礦承托方(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負責人未確保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到位的;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外包行為。
四、時間安排
(一)自查自改階段(5月30日前完成)
各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轄區內有外包工程的煤礦企業(含整體托管及工作面安裝、撤除等各類專業化服務承包工程,以下同)對本企業外包工程進行全面自查,對存在的問題逐條整改。
(二)專項檢查階段(6月30日前完成)
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各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組織轄區煤礦開展自查自改的同時,對轄區有外包工程的煤礦逐礦開展專項檢查。對專項整治期間處于停產停建狀態的煤礦,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在其復工復產時開展專項檢查。
(三)督導檢查階段(7月30日前完成)
甘肅局各監察執法處結合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對轄區有外包工程的煤礦開展抽查,重點抽查煤礦自查自改工作落實情況,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專項檢查和監督整改情況;甘肅局結合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和分片聯系指導工作開展重點督導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壓緊壓實各級責任。各有關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專項整治工作,主要負責人親自組織制定自查自改方案,深入排查外包工程存在的問題,同時對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關于嚴厲打擊隱蔽工作面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的通知》所列的十種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自查,列出問題清單并逐條整改,形成自查自改報告;各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組織轄區煤礦開展自查自改的同時,對轄區有外包工程的煤礦逐礦開展全覆蓋檢查,要突出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環節;甘肅局各監察執法處要壓緊壓實執法處長和帶隊負責人責任,結合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對轄區有承包工程的煤礦開展抽查,對整改不到位、弄虛作假的企業,一律責令停產整頓。
(二)嚴查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規定要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煤礦托管未采取整體托管方式、違規將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轉包,委托方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或者通過承包合同條款誘導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的,承包單位無施工資質或者違規掛靠施工資質等重大隱患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對煤礦企業自查出重大問題,主動報告并停產停建整改的,一律減免處罰。
(三)用好專項整治成果。各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相關煤礦企業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加強信息報送,推動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成果。各相關煤礦企業5月31日前將《煤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清單》(附件)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執法處。甘肅局各監察執法處于8月1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甘肅局(聯系人:朱光祖,聯系電話:0931-8834519)。
請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立即將本通知轉發至各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所有煤礦企業,并嚴格遵照執行。
附件:煤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清單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
2024年5月8日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