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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煤礦防滅火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目  次

前言.................................................................................................................................................. II

范圍..............................................................................................................................................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術語和定義................................................................................................................................... 1

總體要求....................................................................................................................................... 2

火災防治....................................................................................................................................... 3

應急處置..................................................................................................................................... 10

 火區管理.........................................................................................................................................................1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 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提出并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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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滅火技術規范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井工煤礦防滅火的總體要求、火災防治、應急處置和火區管理相關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井工煤礦內因火災、外因火災及對井下有威脅的井口地面火災的防治。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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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文本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 15663.8 煤礦科技術語 第 8 部分:煤礦安全

 

 

術語和定義

 

GB/T 15663.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采空區自然發火三帶”    three zones for coal spontaneous combustion in the goaf

采煤工作面由切頂線向采空區方向形成的散熱帶、氧化帶和窒息帶。

 

3.2

 

高冒區   top-caving area

因巷道頂部煤(巖)體冒落形成的高度大于 1m 且體積大于 2m3 存在暴露煤體的頂部空間。

3.3

 

均壓防滅火  air pressure balance for fire control; pressure balance for air control

采用調壓手段改變通風系統內的壓力分布,降低漏風通道兩端的壓差,減少漏風,達到窒息火區或 抑制煤炭自然發火的措施。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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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界氧濃度  critical oxygen concentration

煤炭不能發生自燃的最高氧氣濃度。

 

3.5煤礦防滅火,煤礦應急廣播,礦用廣播音箱

 

自然發火標志氣體臨界值 critical value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mark gas

煤在不同氧化階段轉變時,自然發火標志氣體達到的氣體濃度、氣體濃度增率或比值等。

 

3.6

 

自然發火預兆  omen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煤氧化產生的一氧化碳達到或超過緩慢氧化階段向加速氧化階段轉變的臨界值,氧化進程加速,煤 體溫度逐步升高的現象。

3.7

 

自然發火征兆  sign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煤氧化產生的一氧化碳濃度呈明顯上升趨勢,且出現其他標志性氣體,同時氧含量持續降低,人體 感知煤、巖、空氣和水的溫度超過正常值。

3.8

 

臨時密閉墻  temporary air stopping wall

發生火災時,為了緊急切斷風流控制火勢或縮封火區鎖風,用木板、帆布、磚等輕便材料構筑的簡 易密閉墻。

3.9

 

永久密閉墻  perpetual air stopping wall

為了長期封堵漏風、密閉防火或封閉滅火,用磚、石、水泥等不燃性材料構筑的堅固密閉墻。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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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密閉墻 explosion-proof air stopping wall

用于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作業區域,為阻斷爆炸傳播并保障區域安全,用水砂、石膏(粉煤灰、 膠凝劑)、砂袋等材料構筑的密閉墻。

 

總體要求

 

 

4.1  煤礦防滅火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早期預警、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煤礦應制定井上、下 防滅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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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煤礦應遵循災害協同防治的原則,綜合考慮多種災害因素影響,選擇合理的開拓布置、礦井通風 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藝、巷道支護方式等。

4.3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建立煤礦自然發火監測系統,建 立注漿或者注氮氣(二氧化碳)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4.4 開采不易自燃煤層的礦井,應每周至少開展 1 次自然發火監測工作。開采不易自燃煤層曾發生自 燃火災或者出現自然發火征兆的礦井,應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采取綜合 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4.5 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三相泡沫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對其安 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并制定安全監測制度和防范措施。

4.6  關閉煤礦應制定防滅火專項措施,防止礦井關閉期間及關閉后發生井下火災。

 

 

火災防治

 

 

5.1  一般規定

 

 

5.1.1  內因火災

 

5.1.1.1  新建礦井或者改擴建礦井,以及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應對揭露的平均厚度為 0.3m 以上煤 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每 5 年至少鑒定一次。

5.1.1.2  所有開采煤層應通過統計法、類比法、實驗測定法等確定煤層最短自然發火期,每 5 年至少 確定一次。

5.1.1.3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同一煤層應至少測定 1 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區自然發火三帶 布范圍,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除外。當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風方式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測定。 5.1.1.4 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應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5.1.1.5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的礦井,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開采煤層 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

如確需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內時,應錨噴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應用無腐蝕性、 無毒性的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不應使用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充填。

5.1.1.6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在采煤工作面設計中,應預先選定采煤工作面構筑防火門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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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后,應按設計構筑防火門墻并儲備封閉防火門的材料或成型的封閉式防火 門。

5.1.1.7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應采用后退式開采。回采過程中不應任意留設設計 外的煤柱和頂、底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終采線時,應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5.1.1.8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應 留有煤柱。不應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后可以回收, 但應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5.1.1.9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應制定防治采空區、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 措施。

5.1.1.10  礦井應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采

 

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在 45 天內進行永久封閉。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應永久封閉。

5.1.1.11  構筑、維修采空區密閉時應編制設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5.1.1.12  采空區疏放水前,應對采空區自然發火的風險進行評估。采空區疏放水時,應加強對采空區 自然發火危險的監測與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專項措施。采空區疏放水后,應關閉疏水閘閥, 采用自動放水裝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過放水管漏風。

5.1.1.13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應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 應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專項措施。

5.1.1.14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不應采用可燃物、反應型高分子材料作充填材料,充填后采空區可 不采取防火措施。

 

5.1.2 外因火災

 

 

5.1.2.1 木料、矸石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應小于 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堆放場不應小于 50m。不 應將矸石堆放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層 10m 以淺有煤層的地面和漏風采空區上方的塌 陷范圍內。

5.1.2.2  礦井的永久井架、井口房、新建的井口聯合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采用燃燒性能達A 級的不燃性材料建造和裝修裝飾。集體宿舍、設有明火作業廚房的食堂等不應設在聯合建筑內。

對現有礦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裝修裝飾的井口聯合建筑,應制定防止煙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5.1.2.3  礦井應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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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的消防水池應經常保持不少于 200m3 的水量,且具備火災條件下連續補水的能力。消防用水同 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 可以利用上部水平的水倉或者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敷設到采掘工作面,帶式輸送機巷道每 50 m 內,其他巷道每 100 m 內設置支 管和閥門,現場每 500 m 配備長度不少于 50 m、管徑不小于 25 mm 的消防軟管。

5.1.2.4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應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

并定期維修。無法安裝防火鐵門時,應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罐籠提升立井井口還應采取下 列措施:

a)井口操車系統基礎下部的負層空間應與井筒隔離,并設置消防設施。 b)操車系統液壓管路應采用金屬管或者阻燃高壓非金屬管,傳動介質使用難燃液,液壓站不應安

裝在封閉空間內。

c)井筒及負層空間的動力電纜、信號電纜和控制電纜應采用煤礦用阻燃電纜,并與操車系統液壓 管路分開布置。

d)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空間內不應留存雜物和易燃物,應及時清理漏油,每天檢查清理情況。 5.1.2.5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井筒中應裝設自動報警與自動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 路。井下無人值守機電設備硐室應裝設自動報警與自動滅火裝置。

5.1.2.6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 20m 內,不應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于工業廣場以外時, 除開采有瓦斯噴出的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者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應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裝設 2 道防火門。

5.1.2.7  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 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 20m 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在井下和井口房,不應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井下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等機電設備硐室以及檢修硐室、材料庫、柴油貯存硐室的支護和裝修,

及其風門和風窗應采用不燃性材料。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出口應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外 5m

內的巷道,應當砌碹或者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 井下爆炸物品庫應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及其風門、風窗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爆

炸物品庫出口兩側的巷道,應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應小于 5m

5.1.2.8  井下嚴格實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下列規定: a)不應在采掘工作面進行電焊、氣割等動火作業; b)不應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不應穿化纖衣服入井; c)井下不應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煤礦防滅火,煤礦應急廣播,礦用廣播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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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井下爆破作業時,應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并嚴格按施工工藝進行爆破; e)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應裝設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5.1.2.9   煤礦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票制度,動火作業應由礦領導現場指揮,并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應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盤)區進風巷、 總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應制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并遵守下列 規定:

a)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 10m 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 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 地點應當至少備有 2 個滅火器。

b)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應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 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c)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應超過 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 點附近 20m 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d)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后,作業地點及其附近區域應當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 作業地點檢查不少于 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e)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應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 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f)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采(盤)區進風巷或總進風大巷中,不應進行電 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g)動火作業應在視頻監視、增設不燃材料圍擋條件下進行。

5.1.2.10  煤礦在井下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噴涂堵漏風等施工中,應優先選用無機材料,確需選用 反應型高分子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選用的反應型高分子材料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b)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使用場所使用高分子材料,不應隨意變更用途或者擴大使用

范圍;兩種不同用途的高分子材料不應同時或者混合使用;不同生產廠家的高分子材料不應混 用;過期變質的高分子材料不應使用;井下不應儲存高分子材料。

c)不應使用由強腐蝕性、強揮發性組分反應生成的高分子材料。 d)不應使用聚氨酯發泡材料充填密閉;化學反應劇烈、反應溫度高的高分子材料不應用于與煤直

接接觸的地點;不應使用高分子發泡材料處理自然發火隱患區。 e)不應向高冒區、空洞區、明火防治重點區等較大空間內直接灌注高分子材料。 f)每次使用應制定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措施。

5.1.2.11  井下使用柴油動力裝置,如確需在井下貯存柴油的,應設有獨立通風的專用貯存硐室,最大

貯存量不應超過 3 天用量,并制定安全措施。煤礦防滅火,煤礦應急廣播,礦用廣播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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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2  開采地層含油的礦井,應加強對地層滲出油的防火管理,制定專項防火措施。

5.1.2.13  井上、下應設置消防材料庫,并符合下列要求: a)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但不應設在井口房內。 b)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者主要運輸大巷中,并裝備消防車輛;采

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可不配備消防車輛,但無軌膠輪車應直達消防材料庫門。

c)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要求,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 料和工具不應挪作他用。

5.1.2.14  井下爆炸物品庫、充電硐室、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柴油貯存硐室、井底車場、 使用帶式輸送機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 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5.1.2.15 在井下設置空氣壓縮設備時,應設自動滅火裝置。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儲氣罐應設置在 2 個獨立硐室內,并保證獨立通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具有新鮮風流的巷 道中。應采用螺桿式空氣壓縮機,不應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活塞式空氣壓縮機。

5.1.2.16  礦用風筒、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托輥和滾筒包膠材料等,其性能應滿足阻燃、 抗靜電的要求,礦用電纜應滿足阻燃要求。煤礦新購入的輸送帶、電纜、風筒布,應抽樣進行檢測,檢 測工作應由具備檢測能力的機構承擔。

5.1.2.17  礦用無軌膠輪車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運輸時應遵循分類原則,易燃、易爆和腐蝕性 物品不應混合運送。

5.1.2.18  建設地面抽采瓦斯泵房應用不燃性材料,并應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 應小于 50m,并用柵欄或者圍墻保護。

地面抽采瓦斯泵房和泵房周圍 20m 范圍內,不應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應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5.2  火災監測監控

 

5.2.1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確定煤 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建立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

5.2.2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每班檢測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回風流、高冒區等地點的一 氧化碳氣體濃度,每天監測采煤工作面采空區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乙烯、乙炔等氣體 濃度。

5.2.3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的封閉采空區及其他與采空區連通的密閉區,應每周至少抽取 1 次氣樣 分析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等氣體濃度,并對溫度及壓差進行檢測;發現有自然發火預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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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每天至少抽取 1 次氣樣分析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乙烯、乙炔等氣體濃度。煤礦防滅火,煤礦應急廣播,礦用廣播音箱

5.2.4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采煤工作面、半煤巖巷及煤巷掘進工作面、采區回風巷、一 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充電硐室和封閉火區防火墻外等地點,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5.2.5 施工煤層鉆孔且采用干式排渣工藝施工時,應在施工地點回風側 10m 范圍內同一幫設置一氧化 碳傳感器或懸掛一氧化碳報警儀。

5.2.6  行駛防爆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單軌吊等柴油動力運輸設備的巷道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5.2.7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應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進 行實時監測。

5.2.8  帶式輸送機應裝設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同時應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 自動灑水裝置。

帶式輸送機巷道應加強巷道維護和帶式輸送機運行管理,帶式輸送機機頭和機尾滾筒下風側 1020 m 范圍內應設置一氧化碳、溫度和煙霧傳感器。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巷作為進風巷時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每超過 1000m 至少增設 1 處監 測點,并應實現帶式輸送機火災監測預警功能。

5.2.9  機電設備硐室應設置溫度傳感器;空氣壓縮設備應裝設超溫保護裝置,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并報警。

5.2.10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溫度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等氣體 測定儀器儀表。煤礦企業(煤礦)應配備成套氣體分析化驗設備。

5.3  防滅火技術

 

5.3.1 注漿防滅火技術

 

5.3.1.1  應根據礦井實際條件,確定注漿系統類型、注漿方式、注漿方法、注漿參數。注漿系統應配 套制漿、輸漿及供料、供水等設備,注漿管路應直接鋪設至注漿地點。

5.3.1.2  注漿材料和添加劑不應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腐蝕性、輻射性等。

 

5.3.1.3  應分析確定采空區自然發火危險區域,明確注漿地點、時間、濃度和注漿量。

 

5.3.1.4 應制定注漿前疏水和注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在注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應查明注漿 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應在采掘之前放盡;在未放盡前,不應在注漿區下部進行采掘作 業。

 

5.3.2  注氮氣(二氧化碳)防滅火技術煤礦防滅火,煤礦應急廣播,礦用廣播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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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  應根據礦井實際條件確定注氮氣(二氧化碳)的方式和方法,并編制安全專項措施。

 

5.3.2.2  應明確氮氣(二氧化碳)注入地點、時間和注入量,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 97%,二氧化碳 濃度不小于 99%,并明確氣體組分。

5.3.2.3  應至少有 1 套專用的氮氣(二氧化碳)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采用液氮或液態二 氧化碳直注時,輸送管路系統應符合耐低溫、耐壓等要求。

5.3.2.4  采煤工作面采空區注氮氣(二氧化碳)過程中應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 統。

5.3.2.5  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采用氮氣(二氧化碳)防滅火時,釋放口的位置應保持在采空區的氧化帶 內。

5.3.2.6  采用氮氣(二氧化碳)防滅火時,應對工作面回風隅角氧氣濃度進行監測。 采用二氧化碳防滅火時,應對采煤工作面進、回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進行監測。當進風流中二氧化

碳濃度超過 0.5%或者回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1.5%時,應停止灌注、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 理。

 

5.3.3 均壓防滅火技術

 

5.3.3.1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編制專項技術方案和應急預案。

5.3.3.2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測試均壓區域風壓和風阻。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 以及通風系統時,應對均壓區域的均壓參數及時進行調整,保持均壓狀態的穩定。

5.3.3.3  采空區、火區等封閉區域采用閉區均壓時,應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封閉區域的漏風量、漏 風方向、瓦斯濃度、氧氣濃度、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5.3.3.4  對受周圍區域有毒有害氣體侵入影響或者漏風難以控制的采煤工作面,確需采用開區均壓時, 應每班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觀測分析均壓區域內瓦斯濃度、氧氣濃度、一氧化碳濃 度及壓差變化情況,并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已出現自然發火征兆的采煤工作面,不應采用開區均壓。

5.3.3.5  開采突出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5.3.3.6 開采地表嚴重漏風的煤層時,應先堵漏,再采用調壓措施均壓;有相互影響的多煤層同時開 采時,應一并采取相應的均壓措施;采用層間調壓時,應采取控制層間壓差的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氣體 侵入相鄰煤層的采煤工作面。

5.3.3.7  在煤層冒頂處的下方和破碎帶內,不應設置調壓設施。與均壓區并聯的巷道中,不應設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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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風墻和調壓風門。煤礦防滅火,煤礦應急廣播,礦用廣播音箱

5.3.3.8 調壓風機應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供電,實現自動切換功能。

 

 

5.3.4  密閉防滅火技術

 

5.3.4.1  采用密閉防滅火時,應查明自然發火隱患區域的漏風分布、流向和漏風通道及其連通性,確 定封閉范圍和密閉數量,并編制密閉設計。

5.3.4.2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封閉采空區時,應構筑不少于 2 道永久密閉墻,墻體中間 采用不燃性材料進行充填。

5.3.4.3 永久密閉墻應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臨時密閉墻應結構嚴密,并方便施工、易于拆除。

5.3.4.4  永久密閉墻的位置應選擇在圍巖穩定、無破碎帶、無裂隙和巷道斷面較小的地點;永久密閉 墻前后 5m 內應支護牢固。

5.3.4.5  煤巷施工永久密閉墻應掏槽,巖巷施工永久密閉墻可不掏槽,但應將松動巖體刨除見硬巖體。

5.3.4.6 永久密閉墻應留設放水孔、觀測孔和措施孔。

5.3.4.7  應定期檢查密閉墻完好狀態并及時對密閉墻進行維修,定期測定封閉區密閉墻內外壓差、氣 體濃度及空氣溫度,分析封閉區漏風狀況及自然發火趨勢。

 

5.3.5 其他防滅火技術

 

5.3.5.1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應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應在設計中對 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 屬構件的措施。

5.3.5.2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選用的凝膠材料不應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應在設計中明確規 定凝膠的配比、促凝時間、壓注量等技術參數。高冒區、局部有自燃危險煤柱裂隙和空洞等地點采用凝 膠防滅火時,壓注的凝膠應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噴漿封閉,并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干裂時重 新壓注。不應使用含銨鹽促凝劑凝膠材料。

5.3.5.3  采用三相泡沫防滅火時,氣源進入發泡器入口的壓力應當大于該點至灌注點間的泡沫流動阻 力,且不低于 0.2MPa。發泡劑不應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輻射性、刺激性等。

 

應急處置

 

 

6.1  一般規定

 

 

6.1.1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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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采取措施滅火或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應急救 援預案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區域中 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

6.1.2 處理礦井火災時,應控制煙霧的蔓延,防止火災擴大。應指定專人檢查瓦斯、煤塵、一氧化碳 以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觀測災區的氣體和風流變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 施。當甲烷濃度達到 2.0%以上并繼續增加時,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

6.1.3  滅火工作應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 應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6.1.4  滅火過程中應隨時注意風量、風流方向及氣體濃度的變化,并及時采取控風措施。

 

6.1.5  當火源點不明確、火區范圍大、難以接近火源時,或用直接滅火方法無效、滅火人員存在危險 時,采用隔絕方法滅火。

 

6.2   內因火災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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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當井下自然發火監測數據出現異常,達到自然發火預警值或者出現自然發火預兆時,應采取應 急處置措施。

6.2.2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應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措施處置。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控制時, 應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應全部撤出。

6.2.3  采空區發生自燃火災時,應視工作面通風、火災氣體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直接滅火。 當直接滅火無效或采空區有爆炸危險時,應撤出人員,封閉工作面,并采取滅火措施。

6.2.4  高冒區、煤柱(煤壁)破碎區發生自燃火災時,應采取下風側撤人,上風側注水、注漿(膠) 等直接滅火措施進行滅火。當火情不能有效控制時,立即對火區區域進行封閉,并采取滅火措施。 6.2.5 滅火過程中應連續觀測火區內氣體、溫度等參數,考察滅火效果,完善滅火措施,直至火區達 到熄滅標準。

 

6.3  外因火災處置

 

 

6.3.1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應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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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處理上、下山火災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巷道垮塌造成風流受阻。

 

6.3.3 處理進風井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火災時,應進行全礦井反風。反風前, 應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 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應將受影 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6.3.4 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探查后再采取措施。

 

6.3.5 處理爆炸物品庫火災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物品運出;因高溫或者爆炸危險 不能運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6.3.6 處理絞車房火災時,應視風流方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 繩造成跑車傷人。

6.3.7 處理蓄電池電機車庫火災時,應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6.4  火區封閉煤礦防滅火,煤礦應急廣播,礦用廣播音箱

 

 

6.4.1 當井下火災無法直接滅火或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封閉措施滅火。封閉火區時,應合理確定 封閉范圍,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縮小封閉范圍。應檢查甲烷、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 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6.4.2 火區封閉后,應避免火區縮封。如果必須進行縮封時,應制定縮封過程安全保障措施,報上級 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無上級企業的由煤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有爆炸風險的封閉火區,不應縮封。

 

6.4.3  封閉有爆炸性危險火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具備條件時應采用地面鉆孔注漿封閉或井下遠距離控制設備封閉的措施。 b)無法實施地面鉆孔注漿封閉或井下遠距離控制設備封閉時,不應選擇火區所在采煤工作面的進

回風巷內實施近距離封閉。 c)封閉火區前,應將封閉所需要的設備設施材料提前準備到位,撤出全部與封閉施工無關的人員。 d)封閉火區時,首先應構筑臨時密閉墻,施工完成后撤出所有人員,遠距離監測臨時密閉墻內外

氣體組分、溫度、壓差、煙霧等參數,穩定 24 小時以上并確認無爆炸危險后,再施工防爆密閉 墻,最后施工永久密閉墻。

e)發現已封閉火區發生爆炸造成密閉墻破壞時,不應調派救護隊近距離探查或恢復密閉墻,應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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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火區惰化等滅火措施,穩定 48 小時以上并確認無爆炸危險后,方可恢復密閉施工作業。

f)檢查或者加固密閉墻等工作,應在火區封閉完成 24 小時后實施,火區條件復雜時應酌情延長至

48 小時或 72 小時后進行。

 

 

火區管理

 

 

7.1  煤礦應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應按形成的先后順 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應永久保存。

7.2 井下火區應采用永久密閉墻封閉。定期測定分析密閉墻內的甲烷、氧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乙烯、乙炔氣體濃度和空氣溫度,檢查密閉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密閉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 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區有異常變化時,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礦井和采(盤)區 做大幅度風量調整時,應測定密閉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7.3  不應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于 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 時,應編制設計,應留有足夠寬(厚)度的隔離火區煤(巖)柱,掘進巷道時應有防止誤冒、誤透火區 的安全措施。

煤層傾角在 35°及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不應進行采掘工作。

7.4  可能溝通火區的采煤工作面不應開采。

 

7.5  封閉的火區,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后,方可注銷或者啟封。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 認為火已熄滅:

a)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 30℃以下,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b)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 5.0%以下。 c)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 0.001%以下。 d)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 25℃,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e)上述 4 項指標持續穩定 1 個月以上。

7.6  火區經連續取樣分析符合火區熄滅條件后,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鑒定火區已經熄滅, 提出火區注銷或者啟封報告,報上級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無上級企業的由煤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7.7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應編制啟封計劃和制定安全措施,報上級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無上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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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的由煤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7.8 啟封火區時,應采用鎖風啟封方法逐段恢復通風,當火區范圍較小、確認火源已熄滅時,可采用 通風啟封方法。啟封過程中應測定回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發現有復燃現象應立即停 止啟封,重新封閉。

啟封火區對永久密閉墻破拆時,應使用安全無火花型工具作業,不應全斷面一次性破拆密閉墻。 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應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

員應全部撤出。

 

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后 3 天內,應由礦山救護隊每班進行檢查測定和取樣分析氣體成分,確認火區完 全熄滅、通風情況正常后方可轉入恢復生產工作。

7.9 火區啟封后應進行啟封總結,編寫啟封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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